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上 訴 人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2,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