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 告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褚雋鵬 葉美利律師 被 告 吳華芬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呂雅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華芬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擴張後訴之聲明內容為:㈠確認以被告名義登記之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107萬5,175股份為原告所有;㈡被告應偕同原告辦理前項以被告為登記名義人之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變更股東名義為原告之手續;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 萬9,258元及自其中81萬4,35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29萬4,904元自本擴張聲明狀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就第1項聲明原請求之股數為83萬4,900 股,擴張後為107萬5,175股,增加24萬275股,依擴張當日收盤 價1股價值為14.9元計算,金額為358萬98元【計算式:(107萬 5,175股-83萬4,900股)×14.9元=358萬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3項聲明原請求金額為81萬4,354元,擴張為210萬9,258元,增加129萬4,904元。是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25萬4,601元【計算式:原本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1,337萬9,599元+358萬98元+129萬4,904元=1,825萬4,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6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2萬9,744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2,944元【計算式:17萬2,688元-12萬9,744元=4萬2,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