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 訴 人 鳳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峯大飯店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綠峯大飯店有限公司將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全部騰空交付予上訴人,系爭房屋交易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855,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8,8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