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訴訟代理人 鄭朝陽 劉宇哲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葉小綸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游璧瑜律師 被 告 林呂盈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吳尚道律師 受告知人 薛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依司法院民國93年12月6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930026851號函 意旨,撤銷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陳瑜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