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楊卉柔、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被 告 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卉柔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孔繁琦律師 潘玥竹律師 黃逸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萬1000元(本院卷三第95至96頁、第15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4萬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