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宗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萬9,88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09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385元。從而,本件上訴 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42萬2,265元(計算式:35萬9,880元+6萬2,385元=42萬2,26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