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108年度重 訴字第378號請求損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4萬69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