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0號原 告 黃洋溢 黃陳寶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識欽 謝宜庭律師 複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 被 告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中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巫家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上開期日前具狀提出本件之爭點整理至院,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