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洋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洋溢 黃陳寶蓮 共同送達代收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