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1號原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上列原告因被告陳郁淵詐欺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明被告郁盟國際有限公司之全體清算人姓名(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或全體股東)及地址,並補正上開全體清算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郁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郁盟公司)已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一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一○六三一八九八一○○號函廢止登記,有原告提出之該公司設立登記表(見本院卷第二八頁至第二九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項說明,被告郁盟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而本件原告未查明郁盟公司有無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且未查明該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及地址,逕以該公司廢止登記前之董事陳郁盟為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故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郁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不能確認為何人,該公司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查明並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