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1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0,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2,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