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吳塏鈺 被 告 德睿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志堅 被 告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7 條、約定書第21條、綜合授信契約第2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德睿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德睿公司)於民國107 年間向伊借款,約定由被告李志堅、陳淑芬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未按期還款,依約除應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伊分別於107 年8 月24日、同年4 月13日、同年5 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21日、同年6 月28日、同年3 月30日、同年4 月13日、同年5 月2 日、同年月9 日、同年月21日、同年6 月28日撥款如附表本金欄所示金額,詎被告德睿公司未如期清償,按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合計1550萬元)、利息(各筆借款應適用之利率均為年息2.95%)及違約金,被告李志堅、陳淑芬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信用狀申請書、綜合授信契約、基準利率表、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就原告之上揭主張提出書狀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 │編號│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 ├────┬─────┼─────┬───────┤ │ │ │年利率%│起迄日 │起迄日 │計算標準 │ ├──┼───────┼────┼─────┼─────┼───────┤ │ 1 │275 萬元 │2.95 │107 年8 月│107 年9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24日起至清│24日起至清│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償日止 │償日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 │ ├──┼───────┼────┼─────┼─────┼───────┤ │ 2 │825 萬元 │2.95 │107 年8 月│107 年9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24日起至清│24日起至清│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償日止 │償日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 │ ├──┼───────┼────┼─────┼─────┼───────┤ │ 3 │36萬2596元 │2.95 │107 年8 月│107 年9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29日起至清│29日起至清│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償日止 │償日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 │ ├──┼───────┼────┼─────┼─────┼───────┤ │ 4 │3 萬2715 元 │2.95 │107 年9 月│107 年10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23日起至清│23日起至清│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償日止 │償日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 │ ├──┼───────┼────┼─────┼─────┼───────┤ │ 5 │30萬4600元 │2.95 │107 年8 月│107 年9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29日起至清│29日起至清│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償日止 │償日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 │ ├──┼───────┼────┼─────┼─────┼───────┤ │ 6 │3 萬6250元 │2.95 │107 年9 月│107 年10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16日起至清│16日起至清│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償日止 │償日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 │ ├──┼───────┼────┼─────┼─────┼───────┤ │ 7 │11萬7617元 │2.95 │107 年8 月│107 年9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22日起至清│22日起至清│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償日止 │償日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 │ ├──┼───────┼────┼─────┼─────┼───────┤ │ 8 │108 萬4894 元 │2.95 │107 年8 月│107 年9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22日起至清│22日起至清│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償日止 │償日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 │ ├──┼───────┼────┼─────┼─────┼───────┤ │ 9 │108 萬7786元 │2.95 │107 年8 月│107 年9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29日起至清│29日起至清│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償日止 │償日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 │ ├──┼───────┼────┼─────┼─────┼───────┤ │ 10 │9 萬8142元 │2.95 │107 年9 月│107 年10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23日起至清│23日起至清│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償日止 │償日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 │ ├──┼───────┼────┼─────┼─────┼───────┤ │ 11 │91萬3800元 │2.95 │107 年8 月│107 年9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29日起至清│29日起至清│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償日止 │償日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 │ ├──┼───────┼────┼─────┼─────┼───────┤ │ 12 │10萬8750元 │2.95 │107 年9 月│107 年10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16日起至清│16日起至清│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償日止 │償日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 │ ├──┼───────┼────┼─────┼─────┼───────┤ │ 13 │35萬2850元 │2.95 │107 年8 月│107 年9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 │ │22日起至清│22日起至清│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償日止 │償日止 │率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