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香港商財合有限公司、(FORTUNE CONCOURSE LIMITE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被 告 香港商財合有限公司 (FORTUNE CONCOURSE LIMITED) 設UNIT 0000, 00/F., CRE CENTRE, 000 CHEUNG SHA WAN ROAD, LAI CHI KOK, KLN,HONG KONG 兼 法定代理人 韓晉全(THOMAS HAN、HAN,CHEN CHUAN、HAN CHIN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美金1,111,920元本息,爰依民國108年8月5日起訴日之中央銀行匯率31.628,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167,806元,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2,244元。上訴人既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