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香港商財合有限公司、(FORTUNE CONCOURSE LIMITE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財合有限公司 (FORTUNE CONCOURSE LIMITED) 兼 法定代理人 韓晉全 (THOMAS HAN、HAN,CHEN CHUAN、HAN CHIN CHUAN) 被 上訴人 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11 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8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