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韓晉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韓晉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故 有明文規定。惟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必須以本案訴訟尚繫屬於法院,始得為之。倘當事人之起訴、上訴因業據駁回,訴訟繫屬已經消滅,該當事人自然不得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此參最高法院28年度渝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意旨即明。 二、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19、22日具狀對本院110年12月29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卻仍未遵期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本院已於111年3月14日裁定駁回其上訴。聲請人遲於111年3月23日始具狀聲請訴訟救助,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