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韓晉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抗 告 人 韓晉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抗告。抗告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抗告人具狀聲明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0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本院於本件曾作成多件裁定,抗告人應敘明是對於哪一天、哪一件裁定提起抗告,並補正抗告聲明。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一件裁定提起抗告,應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此類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 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