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焦經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焦經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年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陸萬零貳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64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78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萬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