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886號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許政璿 複代理人 張建偉 被 告 全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6年間就被告得標之台北捷運場及列車 提供免費WiFi服務案(下稱北捷WiFi案)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北捷WiFi案所需之網路連線,被告得以每門號新臺幣(下同)399元之月租費費率、合約期間60個月之條件向原告 申請4G高速飆網899方案,另被告於申請門號時須再簽署企 業客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書)及行動寬頻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下稱系爭服務契約),被告共計向原告申請1,162門門號,每 月須繳納之月租費為新臺幣(下同)46萬3,638元。詎被告 自108年3月起即未能如期付清當期電信費用,並僅分別於同年3、4、5月各繳納11萬5,000元。原告於同年6月21日以電 子信件通知被告限期繳清積欠之月租費,然被仍置之不理而未於期限內繳納,原告遂於同年月25日依服務契約第24條第2項約定,逕行終止系爭服務契約。被告至系爭服務契約終 止日止,共積欠108年3月至7月之月租費188萬462元,另因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終止契約後,被告依約應每門號按專案補款1萬5,000元×(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約定日數)計 算給付原告專案補貼款,計1,078萬5,988元。是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月租費及專案補貼款共計1,266萬6,45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庭則以:原告的申請單上記載貼款是1萬5,000元,但實際上被告只收到1 萬2,000元。原告在斷線前有召開協商,但原告拒絕並告知 要中斷所有被告的線路,當時伊告知原告捷運可以中斷,因為未繳款,但其他的客戶包含家樂福等不行。詎108年6月25日原告除中斷捷運外,被告所有電路都被中斷,造成被告的業務損失。當初在捷運標案,原告要求原告是唯一的電信供應商,所以伊認定原告為共同體,被告並非惡意違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自108年3月起積欠系爭服務契約月租費188萬462元,原告已依約合法終止系爭服務契約,被告除應給付月租費外,另應給付專案補助款1,078萬5,988元,二者合計1,266萬6,450元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作協議書、企業客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寬頻業務/第三行動通信服務契約、電子郵件、電信費繳款通知、專案補貼款計算表、用戶帳戶結餘資訊、SIM貼紙 (見本院卷第57至188、269至331頁、支付命令卷第11至77 、83頁)為證,被告對於兩造簽訂系爭服務契約及被告使用1162門號,被告自108年3月起積欠月租費等事實並不爭執,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被告所簽訂之企業客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已記載專案補貼款1萬5,000元,及違約時需繳交專案補貼款1萬5,000元×(合約未到 期日數/合約約定日數)之款項(見本院卷第59頁),被告抗辯應以1萬2,000元計算云云,尚非可採。至被告所辯稱有意協商遭拒絕,被告所有電路遭中斷,非惡意違約等情,亦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66萬6,450元,及自108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被告之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