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91號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卓素芬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代 表 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