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96萬6,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萬3,60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