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37號聲 請 人 千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吳蔚茹 訴訟代理人 黃韻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怡秀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37號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0ND0542851 │1 │1000│ ├──┼─────────┼──────┼──┼──┤ │0002│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0ND0542863 │1 │1000│ ├──┼─────────┼──────┼──┼──┤ │0003│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0ND0542875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