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捷福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倩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范國豪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英屬維京群島商捷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107年5月31日 │249,900元 │HY0410342 │ │ │ │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分│義分行 │ │ │ │ │ │ │公司 吳倩萍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