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14號聲 請 人 李久味 訴訟代理人 林鴻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秀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14號 │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 │001 │滙豐中華證券│滙豐安富證券│01-7023808-0│1 │886.5 │ │ │投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 │ │ │ │ │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