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21號聲 請 人 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欽 訴訟代理人 林京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賴竺君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21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1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5-ND-50663-1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