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61號聲 請 人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淑 訴訟代理人 陳俊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冠伶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61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聲寶股份│華南商業│ │ │ │ │001 │有限公司│銀行南京│ 108年5月2日│ 99,957元 │JE0516646 │ │ │ │東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