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1號聲 請 人 志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華瑋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61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1 │十一設計有限│永豐商業│107年8月31日│34,000元 │6331438 │ │ │公司(負責人│銀行興隆│ │ │ │ │ │:楊鈞凱)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