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1號聲 請 人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代 理 人 李冠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詹玗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來來超商股份│聯邦商業銀│107年7月15日│210,000元 │UA8055181 │ │ │有限公司 │行仁愛分行│ │ │ │ │ │張宏碩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