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6號聲 請 人 林富樽 代 理 人 陳方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2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妙穗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5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1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5434-0 │1 │ 781│ ├──┼─────────┼────────┼──┼──┤ │2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11337-0 │1 │ 598│ ├──┼─────────┼────────┼──┼──┤ │3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18941-3 │1 │ 43│ ├──┼─────────┼────────┼──┼──┤ │4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20706-5 │1 │ 988│ ├──┼─────────┼────────┼──┼──┤ │5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127238-5 │1 │1000│ ├──┼─────────┼────────┼──┼──┤ │6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28568-9 │1 │ 2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