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4號聲 請 人 捷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燦 訴訟代理人 周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54 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捷豐國際物│華南商業│107年8月3日 │100,000元 │ND8988401 │ │ │流股份有限│銀行南京│ │ │ │ │ │公司 吳振│東路分行│ │ │ │ │ │燦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