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3號聲 請 人 林興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庭君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9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13014-1│ 1 │800 │ ├──┼───────────┼────────┼──┼──┤ │0002│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41027-0│ 1 │80 │ ├──┼───────────┼────────┼──┼──┤ │0003│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44432-2│ 1 │35 │ ├──┼───────────┼────────┼──┼──┤ │0004│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47133-1│ 1 │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