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70號聲 請 人 源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葦 代 理 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臺灣保麗│臺灣中小│107年11月8日│36,750元 │AG1101933 │ │ │股份有限│企業銀行│ │ │ │ │ │公司 佐│中山分行│ │ │ │ │ │藤保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