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趙迦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七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四三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三、經查:本院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四三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及期間為於二十日內登載新聞紙一日,而本院上述公示催告裁定於一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聲請人住所,並付與聲請人本人,此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審認屬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至遲應於同年八月十四日(週二)將該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新聞紙,而聲請人遲至同年九月六日方將該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新聞紙,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在卷可考,已逾法院所定之登載日期,揆諸首揭法條,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上述公示催告之聲請既經撤回,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2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160-5│ 1 │ 1000 │├──────────┼────────┼──┼───┤│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161-7│ 1 │ 1000 │├──────────┼────────┼──┼───┤│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162-9│ 1 │ 1000 │├──────────┼────────┼──┼───┤│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163-0│ 1 │ 1000 │├──────────┼────────┼──┼───┤│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164-2│ 1 │ 1000 │├──────────┼────────┼──┼───┤│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E-0000213-0│ 1 │10000 │├──────────┼────────┼──┼───┤│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NE-0000214-2│ 1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