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1號聲 請 人 建達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寬 訴訟代理人 陸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8 年2 月28日為紀念日,故順延至10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信宏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1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亨邦工業│玉山商業│107年11月3日│1,165,696元 │DA4122799 │ │ │股份有限│銀行中山│ │ │ │ │ │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