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8號聲 請 人 曾正裕 代 理 人 李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范煥堂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7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5301 0│1 │1000│ ├──┼───────────┼───────┼──┼──┤ │0002│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5328 9│1 │1000│ ├──┼───────────┼───────┼──┼──┤ │0003│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5329 0│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