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17號聲 請 人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 代 理 人 李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鍾子萱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717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華研國際│華南商業│107年12月20日 │159,600元 │JD 9082703│ │ │音樂股份│銀行復興│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 呂燕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