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24號聲 請 人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訴訟代理人 徐碩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林怡秀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824號 │ ├──┬────┬───┬────┬────┬─────┬─────┤ │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發票日 │到期日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款人 │ │ │(新臺幣)│ │ ├──┼────┼───┼────┼────┼─────┼─────┤ │001 │長汎旅行│第一商│107年2月│107年5月│60,000元 │EF0308834 │ │ │社股份有│業銀行│6日 │20日 │ │ │ │ │限公司 │南京東│ │ │ │ │ │ │吳景明 │路分行│ │ │ │ │ ├──┼────┼───┼────┼────┼─────┼─────┤ │002 │長汎旅行│第一商│107年2月│107年5月│60,000元 │EF0308835 │ │ │社股份有│業銀行│6日 │27日 │ │ │ │ │限公司 │南京東│ │ │ │ │ │ │吳景明 │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