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蘇美卿、棉之家有限公司、李韶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蘇美卿 相 對 人 棉之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韶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 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復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棉之家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 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證,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