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吳家穩、厚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謝典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吳家穩 相 對 人 厚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典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 果,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95,542元(含108年第三季轉職獎勵金19萬元及利息5,542元)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兩造間關於108年第三季轉職獎勵金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09年4月9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調解 成立,調解內容略以:「⑴相對人同意於109年6月30日前給 付聲請人195,542元(含108年第三季轉職獎勵金19萬元及利息5,542元)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詎相對人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 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永豐銀行存摺影本可稽。另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