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桂先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桂先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