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劉采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采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2496號)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采庭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9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8,496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88,496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8,496元自109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