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麥康裕、潘俊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三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4月30日止,尚有新臺幣0000000 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