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麥康裕、鄭雅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 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 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