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朱宏霖、王勝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勝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