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逢麗有限公司、李郁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逢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相對人給作系爭著作價值新臺幣30,000,000元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相對人孟嘉仁給付之原因事實為何?請求其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給付」?抑或「共同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