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杜永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永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按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按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