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曾菊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