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羅苙家、林資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資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98,451元 自民國109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46 2 新臺幣46,389元 自民國109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