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麥康裕、張里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里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0814元自民國96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002新臺幣88281元自民國95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