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古仕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仕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緣債務人古仕賢於民國87年10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 年07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4,740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