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惠姬、力容科技有限公司、李宗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